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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内部规章制度——日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7-11-15 08:55:00 来源:办公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日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实现独立监督和评价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子公司,下同)的投融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强化内部审计监督服务职能,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山东省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日照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属国有企业审计监督工作的意见》,市审计局《日照市市属国有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审计人员的岗位要求和内部审计工作程序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开展的一种独立的检查、监督和评价活动。一是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二是对会计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性,以及对企业自身经营业绩、经营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室、各子公司。

第五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在开展工作时应做到客观公正,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审计,并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如实汇报反映情况。


第二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集团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内部审计工作,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2)制定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项目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等,经董事会或董事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3)统一组织管理集团公司经营业务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协调集团公司与政府审计机关、社会审计机构的关系;

4)对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的投融资、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进行审计;

5)对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建设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理等项目的立项、预算、结(决)算和交付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6)对集团公司内设机构及各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最长以2年为一个周期,实行“轮审”长效监督机制;

7)对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的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8)对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评审;

9)对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开展专项审计调查;

10)负责对招标(采购)全过程实施监督和评价;

11)根据需要选聘社会审计机构,并对其审计工作质量进行评估;

12)完成集团董事会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七条  内部审计工作通常应当涵盖集团公司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资金管理、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与融资管理、销售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八条  内部审计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管理,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经集团公司董事会研究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九条  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限:

1)检查审核凭证、帐表、决算、资金和资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必要时索取相关资料复印件,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2)参加经营、财务、经济管理以及与审计任务相关的会议;

3)对审计中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及证明材料;

4)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审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做出临时的制止决定;

5)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审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6)审计部门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它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所得的财产。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审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进建议;

7)参与研究、制定公司有关经济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意见;

8)对严重违反财经法纪造成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的建议;

9)对审计中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分管领导、董事长和董事会反映;

10)责成被审计单位执行内部审计部门经董事会审议后作出的审计意见、审计决定,限期纠正问题,改善管理;

11)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三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十条  审计部门在集团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独立开展审计工作,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并接受政府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管理制度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审计职能,不得对审计人员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每年应当向董事会提交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和审计工作报告,并有权向董事长直接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应配备与集团公司经营规模和工作量相匹配的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1)具备审计、会计、金融、法律、经济管理、工程技术、计算机等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初级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称;

2)熟悉内部审计准则及其程序;

3)熟悉内部审计的目标、内容以及审计操作技术;

4)熟悉集团公司业务经营情况及业务流程;

5)熟悉集团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及会计核算原则;

6)熟悉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并不断通过继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必须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持审计的独立性:

1)审计人员不得以决策制定者的身份参与生产经营;

2)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订、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进行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公正勤勉,保守秘密。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门根据集团公司实际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经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后,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制定审计工作方案。针对待审计项目,审计部门应编制具体审计工作方案,并报分管领导审批。审计工作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审计项目名称;

2)审计目标、内容和范围;

3)审计的主要方式和步骤;

4)审计人员分工;

5)审计项目时间安排;

6)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部门应在实施现场审计工作前3天下达审计通知书,通知被审计单位。如遇特殊情况,可根据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直接实施审计。审计通知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审计项目名称;

2)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3)审计范围、内容和时间安排;

4)被审计单位需要配合审计工作的要求;

5)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员名单;

6)内部审计机构的印章和签发日期。

第十九条  编制审计报告初稿。现场审计工作完成后,审计人员应听取被审计单位的意见,并作记录。审计人员根据审计依据编制审计报告初稿。

第二十条  征求意见。审计人员就审计报告初稿向被审计单位征求反馈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在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一条  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审计人员对被审计单位提出的反馈意见进行研究、核实,必要时对审计报告进行修改,最终依据审计人员的审计依据出具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上报分管领导审核,并提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后生效。

第二十二条  下达整改通知书。审计部门根据集团董事会审议的审计报告或审计意见书,向被审计单位下发整改通知书,对主要审计项目进行后续审计监督,并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落实纠正措施。


第五章  审计工作底稿和档案

第二十三条 审计工作底稿主要包括下列要素:

1)被审计单位的名称;

2)审计事项及其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3)审计程序的执行情况及结果记录;

4)审计结论、意见及建议;

5)审计人员姓名和审计日期;

6)复核人员姓名、复核日期和复核意见;

7)索引号及页次;

8)审计标识与其他符号及其说明等。

第二十四条  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相关性、可靠性和充分性。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客观地反映项目审计方案的编制及实施情况,以及与形成审计结论、意见和建议有关的所有重要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七条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或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的、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可以向集团公司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通过内审发现执行制度好、遵纪守法、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或单位,可以向集团公司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门通过内审对揭发、检举、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可以向集团公司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集团公司给予批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等。拒不改正的,应当向集团公司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三)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提供审计线索人员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

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资料的;

(六)截留、挪用集团公司资金,转移、隐藏、侵占集团公司财产的;

(七)其他违反集团公司管理制度、侵害集团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审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日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7111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