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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内部规章制度——日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发票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1-10 08:56:54 来源: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监督,规范集团公司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各级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公司,不含参股公司。


第二章 销售发票的领购、保管和使用

第四条  财务部门应设置税务会计岗位,具体负责发票的领购、开具、缴销,税款计算、纳税申报等工作。

第五条  财务部门应配备专门的保险柜保管发票和开具发票的专用设备,并建立完整的发票登记簿,详细登记各种发票购买、领用和结存情况。如税务会计工作变动,应严格履行发票管理交接手续。

第六条  财务部门税务会计根据发票使用情况,按照国家关于发票领购的有关规定,统一向税务部门领购发票。

第七条  已开具完毕的发票,将记账联附于相关销售凭证后备查。空白发票丢失,应及时向单位领导和税务部门汇报,并登报声明作废。对因发票丢失造成损失的,追究发票管理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八条  发票应在经营业务已发生并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第九条  因销售业务需要开具发票的,首先由经办人员填写发票申请单,经财务人员审核、经办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批后,连同相应的与合同原件相符的复印件、发货单、工程量确认单和购货单位开票信息,提交开票人员开具发票,发票开具不得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单张开票限额。

第十条  发票开具应依据经济业务性质、自身经营范围和税务登记情况,选择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第十一条  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要求包括: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5)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十二条  对开具后的存根联以及作废的发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不得擅自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在当月发生,可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票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重新开具,作废专用发票全联次留存。跨月和对方已认证抵扣需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申请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按照税务机关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严禁超范围使用发票;严禁伪造、涂改、挖补、转借、代开、买卖、拆本和单联填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变造、虚开发票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发票开具完成,经业务人员复核无误后,在发票领用台账签字领取发票相应联次,依据记账联登记入账。


第三章 发票取得管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在购买商品、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向收款方索取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与实际业务不符的品名和金额。

第十七条  所有发票抬头、日期、内容、金额、开票单位、经办人等要素均不可缺少,抬头应为公司全称,不得简写。

第十八条  取得增值税发票、进口增值税缴款书的经办人员需检查的事项:

(一)发票名称是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进口增值税缴款书;专用发票为二联:发票联、抵扣联;普通发票只有发票联;缴款书为一张;

(二)检查集团规定的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项目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取得的发票不合规应及时通知对方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检查开票信息是否正确无误,如有误应及时通知对方将发票作废重开;

(四)检查发票的收款人、复核人是否填制完整,是否有漏盖发票专用章或模糊不清;

(五)检查合同数量、单价与发票数量、单价是否相符,如有不符,退回重开;

(六)增值税发票出现“一批”、“一宗”等单位时,报销时必须附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与发票上一致的发票专用章;

(七)检查发票是否清洁完整,不得影响发票认证抵扣。

第十九条  销售方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要求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第二十条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公司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公司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第二十一条  取得的电子发票,开票方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将发票信息发送给业务经办人,业务经办人可登录服务平台查询、下载、打印已加盖电子签章的发票信息。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应由对方开具正规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其交款单位名称(抬头)应为公司全称,收据上需有收款单位的财务章,收费项目,金额等要素应完整、清楚。

第二十三条  日常经济业务应在不超过业务发生后的30日内取得发票,并按照公司管理规定验收、审批后,送交财务部门进行账务处理。对于因经办人员责任,发票滞后入账,使增值税超过规定的抵扣期限,造成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企业所得税不能税前列支的,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四章 发票财务审查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财务人员应审查增值税发票票面是否清晰,要素是否齐全。发票购货单位、销货单位的信息(包括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应完整,不得遗漏;销售货物或劳务的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及总金额、税额及税率、开票日期等项目要齐全;发票上打印的信息字迹清楚,不得出现压线、错格、出格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增值税发票上的购货、销货单位名称是否与合同供销双方名称相符,购货、销货单位名称应使用全称;发票上的应税货物内容、规格型号、单价、金额是否与合同相关内容一致。

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发票上货物名称、数量、金额与实际入库的货物名称、数量、金额是否一致;采购合同上的供货单位、入库单显示的供货单位与增值税发票上的销货单位是否一致。

第二十七条  增值税发票联和抵扣联是否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单位名称和税号应与销货单位信息一致;发票专用章要清晰明了,不得出现模糊不清、字迹不清晰等情况。

第二十八条  需判断发票真伪的,可登录主管税务机关的官方网站,在网上查询发票流向,判断发票票面信息的真实性,或通过拨打主管税务机关服务电话12366咨询查验发票真实性。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和非税收入收据,应是由具有收费资质的行政事业单位开具的,收费项目为列入国家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往来结算收据一律不得报销。

第三十条  年度终了前,当年取得的发票应当年入账,跨年度发票不予受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和组织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发票领用、缴销台账

2.发票申请单



日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办公室

20171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