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侧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集团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预防和减少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
第三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人力资源部牵头,各公司人力资源、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内 容
第四条 三类岗位人员安全培训
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要求,企业必须对安全生产三类岗位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
(一)三类岗位人员范围
结合各公司实际情况,安全生产三类岗位人员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法人(A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B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C类)。
(二)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3.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4.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1.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3.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4.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5.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6.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7.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四)培训学时要求
1.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2.一类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五)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
1.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正式操作证者,方准持证上岗;
2.特种作业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时,还应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
3.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安全培训时间不少于8个学时,主要培训法律、法规、标准、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
4.特种作业人员在通过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岗位操作证后,每年必须接受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一)集团公司对所有在岗人员、新进人员在分配到工作地点以前进行公司级、部室级、岗位级安全教育。
(二)各公司对所有在岗人员、新进人员在分配到工作地点以前进行公司级、部室级(含生产经营单位)、岗位级安全教育。
(三)培训学时要求
1.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2.危险化学品等高危岗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3.转岗及离开本岗位达6个月以上,需重新进行岗位培训,需达到8学时。
(四)三级安全教育程序
1.公司级安全教育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组织实施。参加培训人员要经过安全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2.部室级安全教育由各部室、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组织实施,并对上岗人员安全生产素质、隐患排查及事故防范等能力进行综合评价;
3.岗位级安全教育由所在班组组长(含线路长、车队长)组织实施,对上岗人员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使其了解具体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等。
(五)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内容
1.公司级安全教育内容:
(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4)有关事故案例等。
2.部室级安全教育内容:
(1)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2)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3)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4)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5)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6)本部室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7)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8)有关事故案例;
(9)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3.岗位级安全教育内容:
(1)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2)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事项;
(3)有关事故案例;
(4)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使用方法;
(5)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六条 从业人员日常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从业人员进行日常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集团安委办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