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集团范围内用电安全,保证集团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所有生产、施工、办公等场所的安全用电管理。
第三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执行,各公司、部室负责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内 容
第四条 单位应认真遵守电业部门和集团的安全用电规章制度,依法、依章用电。
第五条 新增用电设备必须根据本单位的电容量而定,不准超负荷用电。
第六条 单位需增加用电容,必须向集团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增容等有关手续。
第七条 单位的临时用电接装,必须经有关领导和安全管理部门批准,遵守临时用电规程,确保临时用电安全。
第八条 非本单位的临时用电( 如建筑等 )必须报请所属公司主管部门批准。根据用电量和变压器容量由临时用电单位到电业部门办理临时用电手续并按章交费,不准私自乱拉乱扯。
第九条 各公司原则上不向外单位或非公司个人转供用电,特殊情况确需转供的,由被转供单位或个人向所属公司主管部门申请,并向电业部门办理转供用电手续,按章收费。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转供用电,违者强制拆除。
第十条 凡出现危害安全的用电设施、线路等,责任单位应及时整改。危险性较大,整改需经费较多的电气设施,责任单位应及时报告所属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经检查确需整改的,制定整改措施,报所属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后进行整改,确保用电安全。
第十一条 在所属公司范围内的所有用电单位,都有保护用电设施安全运行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拆卸、迁移电气设施、私自增加用电量,不得采取任何方式窃电。因拆卸、迁移、窃电造成集团公司财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均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二条 为保证用电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私自使用非生产性电量消耗较大的电气设备 ( 如电炉等 ) 确需使用的,必须经过单位或所属公司主管部门同意,对私自乱用者,依据集团有关规定 , 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有自发电的单位,应严格遵守电业部门自发电的有关规程和制度。
第十四条 所有用电单位,都应按照电业部门的规定配备足够的高压维护、低压维护、值班等有证电工。所有的持证电工有权在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窃电、私自安装双电源或私自转供用电等违章行为时采取临时断电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领导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 及时修整对用电线路有危害的树枝和其它障碍物,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严禁在供电地下电缆线上、电杆附近挖土施工,在供电线路下搭建、堆放易燃、易爆、腐蚀物品或影响供电设施安全的其它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按照规定按时对配电设施、避雷设施、绝缘用具进行检测校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集团安委办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