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交通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车辆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集团车辆的安全运行,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保证营运车辆技术的完好性、可靠性,防止车辆事故的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所有车辆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执行,各公司、部室负责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内 容
第四条 严格车辆检验标准和规定。集团所属营运车辆必须严格执行公安、交通部门关于车辆上牌办证、年审;二级维护竣工检测、技术等级评定等有关法规制度。车辆安全状况和综合技术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16)、《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16)、《液化天然气汽车维护技术规范》(JT/T 1009-2015)和有关行业标准。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和未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不准投入运行。集团各级管理部门和相关职能管理人员必须要严格管理掌控、督促落实。
第五条 加强车辆例保检查和一、二级保养制度。将各级保养实施措施用来作为保障车辆技术状况完好和排除故障隐患的重要途径。确保营运车辆的例保上台率达到百分之百。做好例保检查记录及小修车辆的派工记录。所有车辆必须进行例保检查,合格后方可报班投入运行。严格按照车辆运行行驶里程的规定要求做好一、二级保养工作,严格按照工艺规范进行施工,任何运营单位不得漏保、脱保。二维上线检测未合格的车辆必须经维修确保上线合格后投入运行。
第六条 各运营单位必须建立车辆的一日三检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管理人员以及技术人员有重点的对所属车辆进行抽检或普查,黄金周、节假日运输高峰以及执行临时重要运输任务前,要组织人员提前介入,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全面检查,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车辆状况完好。
第七条 集团营运车辆应统一车辆标识,确保车辆设施、装备性能的完好性。各运营单位要严格按集团及主管部门规定要求,车辆的各项设施、装备必须符合公安车管机关规定,必须配备标准灭火器材和安全警示标志牌,按要求配备齐全安全锤等必要的安全设施。要按要求安装行车记录仪和 “GPS”卫星定位系统,认真做好跟踪监督管理工作,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增减车辆配置设施、装备和结构。
第八条 加强对报废车辆和转出车辆的管理。对于报废车辆和转出车辆一律不准再投入营运,根据国家关于《汽车报废标准规定》要求,营运车辆应按照规定使用年限或行驶总里程到期应坚决报废。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执行,对于到期应报废或转出的车辆要加强管理,及时办理报废或转出车辆的手续,报废车辆应保持五大总成件基本完整,送交到国家法定的物质回收部门,领取车辆报废证明;转出车辆必须经公安车管部门办理正常转户手续,并留存有关转户证明复印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将车辆解体报废或私下转让。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集团安委办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