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监控系统功能,结合场站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各场所属地责任单位保障对监控设施的管理中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监控室须24小时有工作人员值守,负责实时监控,确保视频监控系统正常运行和视频文件有效存储,保存备查期限一般不得少于30天。
第五条 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当班时不得脱岗;不得干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利用监控室计算机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其他事情;不得随意在监控主机系统中安装无关程序、删除系统中的任一程序、改动系统预先设置的参数。
第六条 做好监控室的卫生清洁工作,保持室内干燥通风;设备、布线排列整齐。
第七条 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允许带电进行硬件的热插拔操作(支持热插拔的硬件设施除外);不得无故中断监控。
第八条 突发停电或系统故障,系统不能正常工作,工作人员应立即上报值班负责人,由值班负责人组织人员修理,排除故障。
第九条 定期对视频镜头灰尘、蜘蛛丝进行清扫,保持视频图像清晰;定期分析各监视画面场景覆盖情况,及时调整所属各视频点监控区域;定期用刷子对主板、接插件、机箱及机箱风扇等进行除尘。
第十条 个人不得擅自复制、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不得擅自删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数据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需要调取、查看和复制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单位介绍信函,由值班员上报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提供。其他单位或个人不予提供视频资料。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集团安委办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