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及日照市有关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的相关法规要求,结合工程建设、厂站、车间等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第三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本办法的执行,各公司、部室负责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 环境保护应当遵循下列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环境保护同集团发展相协调;污染防治与环境保护并重;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相结合;污染者承担治理和补偿责任;统一管理、分工负责;集团管理与职工参与相结合。
第二章 目 标
第五条 在生产经营和工程建设活动时,应妥善处理生产、建设、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防止因管理失误对当地环境造成损害。严格落实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并建立健全环境保护体系,完善各类环境管理制度,在划定的重点保护区、生活饮用水源地、居民集中居住区等,严禁违反有关环境保护规定,防止土壤污染、水污染、空气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等。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 组织机构
日照交通能源发展集团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以董事长、总经理为组长,集团班子成员为副组长,集团各部室负责人、公司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环境保护领导小组。环境保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环部,安环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环境保护调度管理工作。
各公司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落实环境保护主要负责人负责制,各公司对企业发展、生产经营相关的环境质量负责,制定环境保护目标和计划,并认真组织落实。
第七条 监管措施
(一)各公司应当根据国家、省、市制定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集团相关规定编制本公司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严格执行环保标准和技术规范,监督环境质量管理措施的落实。对重点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加强对资源开发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督管理。
(二)各公司应当加强环境保护投入,制定生产经营区域内环境综合整治目标和措施,加强对废水、废气、粉尘、固体废物、噪声、光污染、建材等污染的防治及相关设施的建设。对有毒有害等物品应当实行集中处理和管理。在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危及人体健康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应当及时向当地政府、环境监管部门及集团汇报,并采取强制性应急措施。
(三)各公司每月向集团安环部汇报环境保护情况。集团采取不定期的方式对各公司的环境保护情况进行检查。集团总部设立环境污染举报电话:0633-8225509。
第八条 防止新污染
(一)各公司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或者技术改造项目,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其环境保护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主体工程方可投产使用。大中型建设项目和特定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必要时可进行公示或听证。
(二)各公司引进生产技术和设备的建设项目,凡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且国内污染防治技术和设施不能配套的,必须同时引进相应的污染防治技术和设施。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生产技术和设备。禁止向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转移产生严重污染的技术和设备。
第九条 污染的治理
(一)各公司应当推广使用污染防治技术,加强节能降耗、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等措施研究,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染源进行治理。
(二)各公司必须保证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严禁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防治设施。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按规定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超标准或者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集团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责令限期治理,被限期治理的单位,必须按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集团安委办负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