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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公路材料有限公司考勤管理和请销假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7-23 17:26:43 来源:材料公司

           考勤管理和请销假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一)目的

为规范员工考勤及请销假审批,严肃劳动纪律,根据国家《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材料公司后勤各部室、子属各公司要做好对员工的考勤管理。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坚守工作岗位,不迟到,不早退,不得无故串岗,空岗。

(二)适用范围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二、考勤管理规定

 

钉钉打卡

1、工作时间:   8:30--18:00(夏季);

8:30--17:30(冬季)。

2、考勤方式:实行软件(钉钉)打卡方式,一天2次打卡,每月考勤信息统计区间自当月1日起至次月1日(不含)。

3、员工出勤但忘记打卡或其它原因不打卡的,一律按缺卡处理,每次扣款50元。周末值班人员按正常上下班时间打卡,并提交值班审批单,由分管领导签字,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4、会议和重大活动,实行集中签到,无故缺席者,按旷工处理。

5、外出和出差管理:

外出:员工因公外出离开公司驻地,应按规定填写外出登记表,注明外出时间和事由后方可外出,未按规定外出的按旷工处理。

出差:员工因公出差离开本市,应按规定准确填写因公出差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出差。公司领导、各公司、各部室及场站主要负责人周末、节假日外出(离开日照境内)必须提前一天向公司主要领导请假并向公司综合部备案。因紧急事务临时外出,也要严格履行请假、销假手续,外出期间,必须保持通讯联络畅通,确保紧急情况能够及时联系,快速有效指挥处置。

 

三、假期管理规定

(一)带薪年休假

     1.凡进入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在岗职工均可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其中,确定职工年休假时间的累计工作时间,在上半年到达下一个休假档次的,按下一档次休假;在下半年到达下一个休假档次的,当年不享受下一档次的休假标准。请事假累计不到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可以补休不足的天数。

2.年休假安排计划应在每年初提报,原则上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 1 个年度内集中安排。对符合年休假条件的职工,必须按规定休假,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因个人原因主动放弃休假的,应当书面提出申请,公司不执行任何补助。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①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 10 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达到 2 个月以上的;②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达到 3 个月以上的; ③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达到 4 个月以上的。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以上三项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二)产假、哺乳假

1.女职工生育享受 15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合法生育二胎的,休正常产假。

2.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女职工怀孕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不再安排夜班劳动或加班,在劳动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在劳动时间内进行的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3.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 30 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 30 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女职工在哺乳期内,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4.女职工怀孕期间身体不适(如保胎)以至不能坚持上岗的,需持医院证明,可以申请在家休息,按事假考勤。需要住院治疗的,需持病假规定的相关手续请假,按病假考勤。

5.女职工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本规定。

(三)护理假

女方生育的,给予男方护理假 7 天(含休班时间)。

(四)婚假

职工按照法定结婚年龄(女 20 周岁,男 22 周岁)结婚的,可以享受 3 天婚假。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五)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含公婆、岳父母)、配偶和子女病故时,可给予三天丧假,员工在外地的亲属病故时,可根据路程远近给予路程假。

(六)病假

1.员工请病假,必须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以下材料必须齐全:①本人住院病例、病案;②医生诊断证明;③住院手续办理证明、住院费用日结清单;④本人治疗费票据或检验报告单、诊断报告单、放射片子等。只有医院病历和诊断证明的不准病假。实际休假天数多于(实际住院天数的)医生诊断证明建议休假天数的,以事假计。

2.按照《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 3 个月到 24 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 10 年以下,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给予3个月医疗期;5 年以上的给予 6 个月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 5 年以下的,给予6个月医疗期;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 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根据鲁劳发〔199567 号,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停工医疗累计不超过180天的,发给本人工资70%的病假工资;累计超过180天,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

3.职工1年内连续或累计请病假达到或超过 2 个月的,取消其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七)事假

职工 1 年内连续或累计请事假达到或超过 1 个月的,取消其当年评先树优资格。

(八)工伤假

员工因工负伤的,由所在部门上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经工伤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医疗期及工伤假。

(九)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员工享有保留工作岗位和工资而同分居,又不能在公休日团聚的配偶或父母团聚的假期。因本公司实行了带薪年休假制度,企业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配偶或父母居住在省外且职工休假期较短的,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1.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 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四十五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十)请销假程序规范

1.职工因病就医、休息或因私等事由请假一天以上不能上班者,原则上须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审批表》,经审批通过后方可离岗,请假人须妥善安排好岗位工作,明确责任,确保工作不受影响,并保持通讯畅通。

2.职工因急病、急事不能提前办理请假手续者,应于缺勤当班时间内用电话、电报、托人带信等方式请假,说明请假事由、天数等,待上班后补办手续。

3.员工请假,应提前向人力资源部提交请假申请单。请假天数在1天(含)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天数在2天(含)以上3天以内的,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请假天数在3天(含)以上的,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

4.部门负责人请假,请假天数在1天(含)以内的,应由分管领导审批;请假天数在2天及以上的,由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批。因不可预见的原因无法提交请假单的,应委托他人代为填写。

5.病、事假期限。到岗后的试用期员工事假每月不可超过2天(含),病假每月不可超过3天(含),病、事假合计不可超过10天(含),否则终止试用,予以辞退。

6.销假:员工假期满后,应于上班后第一个工作日到人力资源部办理销假手续。若未按规定销假,则按旷工处理。员工休假期满需要续假的,应按请假审批流程提前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四、旷工

(一) 有以下情形之一造成不能正常工作的,视为旷工:

1.请假未经上级批准擅离职守者;

2.无故不上班、不参加政治学习、集体活动者;

3.已经执行的假期到期后,逾期不归和续假未获批准又不按时到岗者;

4.谎报情况,编造理由,欺骗上级请假者;

5.值班、值宿擅自离岗者;

6.查岗时不在岗,且未履行外出及请假程序者;

7.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经教育仍不按组织指定日期到新工作岗位上班者。

(二)经查实,无故未经批准旷工即扣发当月各类补贴及奖金外,取消其当年所有评选先进资格。连续旷工超过3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 7 天的,视为严重违反管理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公司有权终止其劳动合同。

五、附则

1.本规定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子属各公司、各部门考勤工作参照本制度制定、执行。凡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