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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宣传月|《民法典》国有资产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05-25 16:02:59 来源:天然气公司

一、国有企业出资人制度

257条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本条是对国有企业出资人的规定。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基础和支柱,在国民经济中发挥主导作用。在经济体制改革中,设立了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制度,即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通过出资人代表行使国家所有者的职能,按照出资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不干预企业日常经营活动。

二、国有资产的保护

258条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本条列举规定了对国有财产的侵害行为。“侵占”,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由其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哄抢”,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或多人一起参与强行抢占国有财产的行为。“私分”,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国有财产分配管理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财产分配给个人所有的行为。“截留”,是指违反国家关于国有资金等国有财产拨付、划(流)转的规定,将国有财产据为己有或者挪作他用的行为。“破坏”,是指故意损坏国有财产的行为。对以上侵害国有财产的行为,国家可以采取刑事处罚和行政处罚等公法上的保护手段和我们这里所谈的私法上的保护手段。

三、国有资产管理及责任

259条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条规定了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责任。加大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力度,切实防止国有财产流失,是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的重要内容。《民法典》物权编着重从调整范围加大对国有财产的保护力度,切实防止国有财产流失作出规定,并与有关国有财产监管的法律作出衔接性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