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路吉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合同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合同档案管理,及时收集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有价值的材料,为实现合同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档案是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形成的各种协议、合同文本(不包含劳动合同)。
第三条 合同档案管理实行网络管理体系,由公司综合部集中统一管理,以确保档案完整、完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 合同管理的责任分配
第四条 合同发起部室和控股公司负责本部室和本公司的合同、协议的收集整理、台账登记、移交。
第五条 公司综合部负责所有合同相关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负责文件合同档案的借阅、保存和销毁。
第三章 合同归档内容
第六条 合同归档主要内容:
(一)合同签订依据等背景材料;
(二)合同谈判、签订、履行等往来过程中形成的会议纪要、备忘录、担保文件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三)合同对方的营业执照、证明文件等资料;
(四)合同审批流程记录;
(五)合同文本;
(六)签约各方授权委托书原件或复印件;
(七)合同争议解决的有关资料;
(八)其他需要归档的资料。
第四章 合同归档要求和移交
第七条 合同分类编号规则
(一)年度号:年度号由四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指文件材料形成的年度。
(二)合同分类号:分类号是档案号的主体,分别依照合同类别拼音首字母给予识别代码。
(三)顺序号:顺序号4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0001、0002……,表示当年某一类合同的序号。
(四)部门代码:为具体业务承办部门或控股公司的缩写。(详见《日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经济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日交发发〔2019〕74号附件2)
第八条 合同签订人或经办人负责将合同相关档案资料及时提交给档案员,并按年度将合同的所有档案资料移交完整。
第九条 所有合同原件需每年的3月前移交综合部归档,各部室、各控股公司必须留存复印件备查。
第十条 各部室、各控股公司移交时需连同本年度形成的《合同管理台账》(见附件)包括合同编号、合同对象、内容说明、合同金额、签订日期、收付款约定、履约情况等内容台账一并移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章 合同档案保管期限及销毁
第十一条 正式形成的合同档案以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始计算档案保管期限、保管期限为永久。
第十二条 档案销毁
(一)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允许无权随意销毁公司档案资料。
(二)合同文档的保存条件要有防火、防潮、防有害生物等措施,定期对合同进行检查,以确保合同档案的安全。
第六章 合同借阅
第十三条 需要借阅公司档案原件的,若借阅本部门、控股公司签订的合同,应填写档案查借阅利用登记表,经部门、控股公司负责人和综合部部长审核后,到综合部档案员处办理查借阅手续。若借阅非本部门、控股公司签订的合同,则除本部门、控股公司负责人和综合部部长签字外,还要报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
第十四条 合同借用期限为一周。借阅人应到期归还。确因工作需要继续借用的,必须再次办理借阅手续(续借)。
第十五条 借阅人应注意档案安全和保密,严禁涂改,转借、损坏、遗失。
第七章 责罚制度
第十六条 合同档案是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各部室、各控股公司不得违反本制度,不得无故延期或不交应归合同材料。
第十七条 凡违反泄露公司合同档案机密的,遗失、涂改、拆散、或未经相关部门批准转借、复印或携带合同档案外出的,视具体情况,根据《日照交通发展集团员工奖惩管理办法》(日交发发〔2018〕97号)予以惩罚。
第十八条 公司所有员工违反规定不按借阅期限归还的,限期归还并责令其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说明原因。
第十九条 对借阅部室或控股公司档案用于非工作需要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追究部室、控股公司负责人及当事人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综合部负责解释及修订,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