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严肃劳动纪律,维护公司良好的工作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集团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所在单位作息时间规定,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和私自外出。
第三条 具体作息时间调整以公司综合办公室通知为准。后勤职能科室人员要严格按照作息时间执行,其他后勤人员(含场站值班人员、调度中心工作人员等)要严格按照各岗位值班计划要求执行,驾驶员要严格按照各分公司运行计划执行。
上班时间以后到达,视为迟到;下班时间以前离开,视为早退。
第四条 迟到或早退按旷工处理。一个月内,迟到或早退在30分钟以内者,一次给予口头警告,两次给予通报批评,三次按照旷工四分之一天处理,四次按旷工半天处理。超过30分钟者按旷工半天处理。超过2小时者按旷工一天处理。
第五条 请销假坚持事前请假、事后销假、分级负责和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请假批准程序和权限
(一)公司领导请假,需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
(二)各科室(分公司)主要负责人请假,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
(三)各科室(分公司)副职请假,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公司主要负责人知晓;
(四)各科室(分公司)一般后勤管理人员请假,2天以内的(含2天),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2天以上5天以内的(含5天),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5天以上的,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公司主要负责人知晓;
(五)驾驶员请假,2天以内的(含2天),由所在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2天以上7天以内的(含7天),经所在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7天以上的,经所在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同意、分管领导审批后,报公司主要负责人知晓;
(六)因公外出人员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七条 员工返回岗位后,应及时销假。
第八条 旷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能正常工作的,视为旷工:
(一)请假未经批准,擅离职守的;
(二)逾期不归的;
(三)未办理续假或销假的;
(四)经查明,请假事由属于伪造欺骗的;
(五)无正常理由,不服从调动,经教育仍不按组织指定的日期到新工作岗位工作的。
全年连续旷工15天以上,或累计旷工30天以上者,公司解除与该职工的劳动合同。
第九条各单位于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请假条、核对无误的考勤表等纸质材料报综合办公室,用于核算月度工资。
第十条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和集团有关规定、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