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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公交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政策法规——日照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1-04 15:48:46 来源:投资发展公司

日照市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管理,改善市容市貌,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规定的事项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

(一)东港区、岚山区、莒县、五莲县、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高新区的城区以及其他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二)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工业集中发展区、旅游度假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区域;

(三)市、县人民政府认为需要管理的其他区域。

利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和公路设置交通指示标志、路牌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户外广告和招牌定义】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的广告。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施,是指单位名称牌匾标识和建筑物名称牌匾标识。包括: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在经营地、办公地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门头牌匾。

本办法所称临时性户外广告,不包括横幅、印刷品。

本办法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意一边边长大于四米或者单面面积超过十平方米的户外广告。

本办法所称的流动户外广告,是指利用车辆、船舶、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可以移动的特殊载体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四条【管理单位】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的管理工作,由市、县人民政府及功能区管委确定的部门负责。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城市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行政审批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对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实施审批和监督管理。

(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户外广告设施建筑施工进行审批,对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配合做好店招标牌的相关备案管理,依法查处设置户外广告相关违法行为。

(四)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对户外广告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生态环境、气象、海事、财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店招标牌的相关备案管理,以及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管理原则】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遵循严控减量、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环保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规划设置单位】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住房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城市重点区域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区县(管委)户外广告管理部门编制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经征求市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区县政府(管委)批准;涉及突破经批准的总体项规划、设置规范的,区县政府(管委)应当就突破事项报市政府批准。

乡镇街道会同根据区域功能划分编制本辖区户外广告设置实施方案,报区县政府(管委)批准。

经批准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实施方案,不得擅自更改。确需对经批准的实施方案作出新增或者减少户外广告点位等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规划要求】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体现美化优化城市环境的目标,按照户外广告与区域规划相适宜、与建筑物、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的要求,确定全市户外广告优化区、严控区和禁设区等空间布局以及各类控制图,并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地点、位置、形式、规格等具体要求。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明确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设置户外广告的分布和位置,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要求进行整体设计。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确定的分布和位置外,不得设置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户外广告。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在规划区统筹安排不少于30%的户外广告空间用于设置公益广告和公共信息栏。

临时性户外广告、流动性户外广告等不纳入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第八条【公示要求】  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实施方案,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向社会公示等形式征求专家、行业协会、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经批准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实施方案应当在政府门户网站全文公布。

第三章  许可与备案

第九条【规划许可】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建(构)筑物上需要设置有构筑物的非张贴形式户外广告的,其构筑物应当与建(构)筑物主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既有建(构)筑物上设置户外广告,涉及改变建(构)筑物外立面、建筑结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第十条【取得方式】  利用公共建(构)筑物、公共设施、公共场地或者利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所有的建(构)筑物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或者其他公平竞争方式确定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受让方。

鼓励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建(构)筑物、设施、场地所有权人或者用益物权人,将户外广告位置使用权委托统一公开出让。

利用市政公共资源设置户外广告的,其位置使用权公开出让收入按照市政公共资源有偿使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审批要求】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申请办理设置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

申请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申请人应当向各级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能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件;

(三)载体权属或者使用权证明;

(四)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及效果图;

(五)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的书面材料。

第十二条【审批期限】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审批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其他备案的户外广告和招牌,不符合设置标准的,相关管理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给予说明。

第十三条【设置期限】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延期设置不超过3次;设置在工地围墙和在建工地楼体的户外广告设置期限不得超过所在工地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载明的竣工日期。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时限不应超过1个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活动除外。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使用期限应严格按照《日照市户外广告设施与招牌标识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要求的审批期限执行。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满,设置者应当自行拆除。需要延长或变更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限的,应当在批准使用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临时户外广告审批】  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产品展销、节日庆典、房地产开发等需要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在拟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前五日向行政审批部门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能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件;

(三)申请人信用承诺;

(四)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第十五条【招牌备案要求】  招牌设置人应当在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招牌备案信息表;

(二)招牌的设置位置、形式、材料、尺寸和结构设计图等说明文件;

(三)招牌设置和维护安全告知承诺书。

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一个场所或者一个建(构)筑物内有多个单位的,招牌应当由该场所或者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整体统筹设计和制作并进行备案。

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备案人应当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备案时应当征求综合执法部门意见,并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六条【许可要求及二维码公示】  户外广告和招牌许可和备案应当载明户外广告和招牌附着建(构)筑物所有权人、设置人、设置的位置、形式、规格、期限等事项。

户外广告附着建(构)筑物所有权人、设置人名称变更的,设置人应当自名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户外广告许可变更手续。

综合执法部门应当逐步就经批准或备案的每一独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事项赋予二维码,供设置人在户外广告右下角公布,全面记录户外广告编号、设置人、地点、位置、时间、期限、数量、规格、结构、面积等信息。

第四章  设置管理

第十七条【设置总体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日照市户外广告设施与招牌标识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同时应符合城市规划的整体要求,与城市规划功能分区相适应,合理布局、科学规范设置,主色设定和色彩搭配应符合相关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位置、形式、大小、色彩、图案必须与建筑及其他所依附的载体相协调匹配,不得损害建(构)筑物、街景和城市轮廓线的重要特征,不得损坏所依附载体的整体效果,不得影响所依附载体的使用功能,不得影响建筑物安全,要有序合理地控制招牌的数量和形式。

第十八条【禁止设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建筑控制地带以内的;

(二)利用住宅建筑物(含商住混合类建筑的住宅部分)的顶楼和外立面的;

(三)利用违法建(构)筑物、危险房屋、立交桥、高架桥的;

(四)利用居民小区和单位的透空围墙;

(五)利用市区道路的电杆、路灯设施;

(六)利用树木或者损毁绿地的;

(七)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八)妨碍人行道、盲道、消防设施等公共设施使用,损害公共利益,影响市容市貌或者他人生产生活;

(九)沿街毗邻建筑物之间的空间;

(十)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

(十一)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区域。

第十九条【广告设置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具体位置、形式、规格、数量、制作材质、灯饰配置、结构图、全景电脑设计图等要求设置,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设置变更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电子显示屏或者其他附带夜景光源的,不得在朝向道路与来车方向成垂直视角的方向设置。在商业区及其周边设置的户外电子显示屏应当符合《日照市户外广告设施与招牌标识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亮度要求。

以投影形式设置的户外广告应当严格控制投射角度和音量,对投影器材做隐藏处理;大小、亮度和色彩应当与投影载体的整体造型及照明效果有机结合;不得投影到机动车道的路面上,影响交通安全。

第二十条【墙体广告设置要求】  大型墙体广告设置遵守下列规定:

(一)居民住宅楼、商住楼、商务楼、厂区工业建筑墙体不得设置大型墙体广告;

(二)大型商业综合体和大型综合市场可适度设置墙体广告,应以规划部门批准预留广告位为准,不得擅自破坏建筑立面原有结构装饰。

第二十一条【招牌设置要求】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设置规范的要求。禁止利用招牌发布广告或者变相发布广告。

设置招牌,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影响规划审批的建筑物、构筑物安全间距;

(二)不影响建筑物采光、通风和消防救援等正常功能;

(三)不得利用店招标牌推介产品或者发布经营服务信息;

(四)不得在设置方案之外利用建筑物楼顶;

(五)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公共绿地等市政公共设施;

(六)按规定配置夜景光源。

在沿街和道路两侧设置招牌的,应当按照设计要求进行设置,遵循“一店一招”的原则设置。大型商场、银行、市场、购物中心统一立面不超过两个店招。位于道路交叉口,两侧均开门且属于同一经营者的,允许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风格统一的招牌。

严格控制设置垂直于建筑物立面的竖式招牌,确需设置的,应设置在建筑物两端的实墙上,支架颜色应与墙面色彩相近,并做防锈处理。

第二十二条【流动户外广告设置要求】  禁止专门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车辆、船舶、飞艇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或者航行。

除公共汽电车、出租车和货运出租车外,禁止利用其他车辆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除客渡船、旅游客船外,禁止利用其他船舶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除空中游览飞艇外,禁止利用其他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利用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货运出租车、客渡船、旅游客船和空中游览飞艇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除分别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规定外,应当遵守《日照市户外广告设施与招牌标识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单位利用自有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的,除分别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规定外,应当遵守《日照市户外广告设施与招牌标识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围挡广告设置要求】  房屋建筑工程工地围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施工现场围挡应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不得留有缺口;围挡底部砌墙不低于40cm,不得有泥浆等外泄。

(二)围挡应牢固、稳定、美观,宜选用砌体、金属板材等硬质材料。

(三)施工现场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m,车站、广场以及市区内影响市容景观的施工现场的围挡不低于2.5m,最高不超过3.5m。

(四)围挡保持整洁,无乱涂乱画、乱张贴,无破损。

第二十四条【公益广告设置要求】  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按照以下比例发布公益广告:

(一)大型户外广告牌、电子屏等广告设施发布的公益广告所占比例应当不低于广告总量的百分之二十,电子显示屏每小时播放公益广告时间不少于十五分钟;

(二)三面翻广告位至少提供一面发布公益广告;

(三)墙体、工地围挡广告位发布公益广告面积不少于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十。

公益广告的内容应当由县级以上宣传部门审核或者提供。在举办重大庆典活动期间,设置人应当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发布公益广告。

不得将户外公益广告设施改为商业广告用途。户外广告设施闲置的应当以公益广告代替。

第二十五条【禁止条幅设置】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在主次干道及两侧可视范围、公园、广场等区域内,在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含面向户外的室内玻璃窗、在建工程)、道路两侧树木、交通护栏、河道、护坡、围墙及其它公共设施上悬挂各类广告横条幅,包括各类商业广告横幅、公益广告条幅、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各类宣传标语横幅。

第二十六条【传单、印刷品等广告宣传用品】  在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不得散发商业印刷品广告。

第五章  安全与维护

第二十七条【设置单位资质】  涉及建筑结构安全的户外广告和店招标牌,设置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结合建筑整体布局和建(构)筑物结构安全要求进行设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第二十八条【设置单位资质】  户外广告和招牌竣工后,设置人应当依据建设工程有关规定、标准、技术规范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按要求做好测试数据记录签字确认,并将验收资料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第二十九条【设置人责任】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是户外广告和招牌维护、管理的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维护管理责任:

(一)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维护管养、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制度并组织落实,做好台账记录和管理。

(二)每季度重点隐患安全排查不少于1次,每半年隐患全面排查不少于1次,每年汛期前隐患专项排查不少于1次;遇台风、暴雨等极端异常天气及时开展排查。

(三)发现安全隐患的,采取加固或者拆除、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启动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等安全防范措施。

(四)对设置时间超过2年的钢结构设施或者电子显示装置,每年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安全检测不合格的,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条【设置人日常管理】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加强日常维护管理,保持户外广告和招牌整洁、完好、美观。

户外广告和招牌出现画面污损、严重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配置夜间照明设施的,应当保持照明设施功能完好;设置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设施的,应当保持画面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应当及时维护、更换,并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第三十一条【所有权人责任】  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应当督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履行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责任;不得将其所有的建(构)筑物用于设置未经批准的户外广告。

第三十二条【拆除期限】  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后不再设置或者申请延期未获得批准的,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在7日内予以拆除;临时户外广告在设置期限届满后,设置人应当在3日内予以拆除。

户外广告在批准使用期限内,因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等公共利益需要确需拆除的,原审批机关或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设置人限期拆除;因拆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第三十三条【广告拆除责任人】  因招牌设置人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需要拆除招牌的,设置人应当在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被注销之日起7日内拆除。

招牌设置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拆除招牌的,招牌附着建(构)筑物所有权人应当及时拆除。

第三十四条【拆除广告处置】  已拆除的广告设施,要及时清理,不得随意堆放在楼顶、过道或其他公共场地,确保公共安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部门联动】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审批、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和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电子政务系统,加强资源整合、信息共享、业务协同,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信息互通机制。

第三十六条【双随机检查】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住房建设、应急管理等部门开展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每年抽检数量不得低于许可数量的5%,每半年不少于一次。

第三十七条【日常巡查制度】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日常巡查机制,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实行网格化管理,督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履行维护管理责任。

综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违法行为。

户外广告设置相关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根据自身职责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事项,应当及时将有关信息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八条【信用管理制度】  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信用管理制度,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信用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子信息管理系统,统筹管理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的许可证编号、设置地点、位置、时间、期限、数量、规格、结构、面积等信息,并及时通过市政府数据开放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开放,方便设置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查询、监督。

第三十九条【投诉举报】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户外广告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户外广告投诉举报受理方式。受理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并将移送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四十条【依法拆除】  违法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所有人无法确定或者下落不明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报纸、政务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共媒体予以公告,履行告知和送达义务。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依法应当拆除的户外广告设施,经履行法定程序后,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保全措施,依法实施拆除。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一般处罚依据】  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交通运输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封闭式城市快速路及其附属设施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由交通运输部门依法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规定,本办法规定的其他区域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未办理许可手续处罚】  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未变更许可手续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人未依法办理户外广告设置许可变更手续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广告备案要求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招牌设置人、场所或者建(构)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相关情况告知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六条【违反广告设置要求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条规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户外广告设置人限期清理、拆除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未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依法予以清理、拆除,并可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流动户外广告情形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专门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或者航行的,分别由公安、海事、气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规定,利用其他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分别由公安、海事、气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利用公共汽电车或者出租车设置经营性流动户外广告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利用其他载体设置经营性流动户外广告不符合技术规范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第六款规定,单位利用自有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分别由公安、海事、气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反公益广告设置处罚】  违法本办法规定,户外广告设置人不按照规定比例发布公益广告,户外广告设置人经综合执法部门督促发布而拒不发布公益广告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条幅设置处罚】  违法本办法规定,擅自设置条幅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印刷品宣传管理处罚】  违法本办法规定,在主要道路两侧和重点地区散发印刷品广告的,由综合执法部门对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散发的剩余印刷品。

第五十一条【违反广告安全管理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未履行安全维护管理责任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建立户外广告和招牌的维护管养、隐患排查和应急处置制度并组织落实或者未做台账记录的;

(二)每季度重点隐患安全排查少于1次,或者每半年隐患全面排查少于1次,或者每年汛期前隐患专项排查少于1次,或者遇台风、暴雨等极端异常天气未开展排查的;

(三)发现安全隐患未采取加固或者拆除、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启动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等安全防范措施的;

(四)对设置时间超过2年的钢结构设施或者电子显示装置,未每年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检测的,或者安全检测不合格,未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的。

第五十二条【不及时清运拆除广告牌匾处罚】  违反本办法规定,户外广告牌匾拆除后未及时清运,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及公共安全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设置户外广告违反广告内容管理要求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十四条【工作人员处理】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定义】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等设置的广告,包括:利用户外场地、建(构)筑物和道路、隧道等市政设施设置的展示牌、霓虹灯、发光字体、电子显示屏、电子翻板装置、灯箱、广告栏、宣传栏、实物模型等广告设施;利用公交站场、候车亭、报刊亭、电话亭等公共设施设置的展示牌、灯箱、橱窗、指引牌等广告设施或利用工地围墙(围挡)绘制、张贴的广告;利用建(构)筑物、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亭体、模型等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其他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五十六条【车、船、飞行器宣传规定】  利用车身进行广告宣传的,设置人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办理车身颜色变更手续;利用船身进行广告宣传的,设置人还应当申请海事部门船检机构进行检验。

利用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飞艇等进行户外广告宣传的,设置人还应当依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向气象部门、航空管制部门申请办理许可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