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阳光合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
合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日照阳光合源电气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合同管理,明确合同管理职责,防控生产经营风险,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日照交通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本公司与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或协议(不包含劳动合同)。
第二章 合同分类
第三条 根据《日照交通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本公司合同根据类型、金额等标准分为三类:本公司重要合同、本公司一般合同和集团公司内部合同。
第四条 本公司重要合同是指: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内容中涉及集团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内容的合同。本公司一般合同是指:公司重要合同之外的对外签订的其他合同。集团公司内部合同是指:本公司与集团公司及集团分、子公司之间签订的合同。
第三章 合同管理模式及职责分工
第五条 依据集团公司“分级授权”的管理模式,本公司重要合同由集团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本公司一般合同由本公司自行管理,集团公司内部合同由合同签订主体分别进行管理。
第六条 本公司各部室按职能负责对本公司各相关业务合同的报审工作。各部室应设置相应的合同管理员,负责合同会签的审报和材料保管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各业务部室应在每年3月份前向本公司档案管理部室归档上年度合同原件,具体由各业务部室合同管理员负责。
对于有保密要求的合同,合同有关管理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并承担保密责任。
第八条 采购技术部为本公司合同合规管理的综合管理部室,负责开展本公司重要合同的申报工作,完成集团公司法务部等指导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合同审批及签订
第九条 本公司合同业务承办部室在订立合同前,应结合实际情况,调查合同对方主体资格、信用状况、专业资质等有关内容。在充分收集相关证据的基础上,合同业务承办部室应当客观评价合同对方主体资格是否恰当。
第十条 如合同对方具有下列情况,原则上不得与之签订合同:
(一)合同对方无履约能力的;
(二)合同对方没有履约必须的资质、资格的;
(三) 合同对方涉及重大债务纠纷,足以影响其履约能力的;
(四)合同对方被行政、司法机关列入“失信企业”等黑名单的;
(五)合同对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或有其他不良信用记录的;
(六)合同对方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行为的。
第十一条 如合同对方存在以下情况,应谨慎签订合同:
(一)合同对方为自然人且未提供有效担保的;
(二)合同对方履约能力较弱且未提供有效担保的;
(三)合同总额超过合同对方固定资产或注册资本金的;
(四)合同对方签章人不是法定代表人且未经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的;
(五)合同签订时直接使用合同对方格式文本且未经协商修改的;
(六)其他可能存在损害本公司利益因素的。
第十二条 对于影响重大、涉及较高专业技术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谈判,本公司外聘律师、财务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参与。
第十三条 本公司已拟定标准合同文本的业务领域,应当优先使用本公司的标准合同文本。国家或行业有合同示范文本的,应参照执行。
对于非标准合同,业务承办部室自行起草合同文本。由业务承办部室根据与合同对方当事人磋商、谈判的结果,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拟定,按照相关流程经审核后使用。
第十四条 合同起草应列明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合同编号(合同编号规则见附件2,合同无编号的,一律不得加盖印章);
(二)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三)标的、数量、规格、质量;
(四)价款、报酬、支付方式、发票类型、税率;
(五)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合同的生效条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办理批准、登记、公证等手续作为生效条件的,应明确约定;
(六)合同设立担保的,应明确担保的方式和范围;
(七)违约责任;
(八)纠纷解决方式;
(九)双方权利义务;
(十)合同变更与解除条件;
(十一)合同签订日期;
(十二)其他应当明确的事项。
第十五条 合同审批流程(具体审批流程见附件3)。
(一)本公司的重要合同。
按照一般合同流程完成本单位内部审核后由集团公司法务部预审,预审后由本公司组织集团公司其他相关职能部室进行会审(如认为确有必要,由集团公司合同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合同评审会),会审完成后,由本公司的合同管理员通过OA系统发起合同审批流程。
(二)本公司的一般合同。
非制式的一般合同由本公司业务承办部室拟稿,相关部室和相关人员会签后,报该承办部室分管负责人审核,由本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特殊合同、专业合同必要时可邀请相关专业人员会审。
制式的一般合同应结合实际情况参照相关规定可容缺审核。容缺审核可不经过其他部室会签,报该承办部室分管负责人审核后,由本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集团公司的内部合同。
集团公司的内部合同,由合同各方按照一般合同流程完成审核。重要合同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集团相关办法申报和备案。
第十六条 续签、变更或解除合同按上述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 本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须在文本每页或骑缝加盖合同专用章。合同完成签订后,业务承办部室合同管理员应按照相关要求妥善保管。
第十八条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承办单位应随时掌握对方
资信状况及履约能力等情况,如发现可能影响合同执行的因素,应及时向本公司业务分管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 合同履行应坚持“四不原则”:
(一)未正式签订合同前,不得预付款项;
(二)未到合同履行节点,不得提前履行合同;
(三)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进行结算;
(四)合同未履行完毕,不得返还保证金。
特殊情况,由本公司支委另行研究。
第二十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确因无法逾越的困难或障碍而不得不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在保护本公司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进行处理。
第五章 合同事务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要依法刻制合同专用章。本公司对外签订合同一律使用合同专用章,严禁使用项目公章及其他类型的业务章代替。
第二十二条 常用的业务合同应建立标准化文本作为制式合同,制式合同需经过外聘律师和集团法务部的审核。国家、行业或甲方指定有制式合同文本的,应在不损害本公司利益的前提下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合同印章管理员要严格落实用印登记制度,建立用印登记册。严格执行先审批、后用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采购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不尽之处依照集团公司《日照交通能源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和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