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本市公共汽(电)车乘坐秩序,保障车辆正常运行和乘客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凡在本市乘坐公共汽(电)车的乘客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二条 乘坐公共汽车的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讲究文明礼貌,服从司乘人员的管理,共同维护乘坐秩序。
第三条 乘客必须遵守下列乘坐秩序:
(一)乘客候车应当在站点区域内自觉排队,依次上车,严禁强行登车、翻越候车栅栏、爬窗、吊门或者阻拦车辆运行。不得在站外上下车。
(二)车辆满载时,等候下一辆车。
(三)乘客要讲文明、讲礼貌、讲卫生、爱护公物,主动给需要帮助的乘客让座,不随地吐痰,不乱扔杂物,不在车内吸烟,不从事兜售物品等营销活动,不散发宣传品。自觉不吃带刺激性气味的食物。
(四)乘客乘车时应做好自我保护,坐稳、扶牢,不得将身体任何部位及所持物伸出窗外,不得躺卧、多占和踩踏座位,不得大声喧哗,不得打架斗殴。车辆行驶时,不得随意调换座位或在车厢内奔跑嬉戏。
(五)乘客携带物品必须按要求进行安检。严禁携带电动车、平衡车、管制刀具、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及携带犬类(导盲犬除外)、畜类和散发强烈异味的物品及散装白酒和尖锐物品乘车。
携带物品应当自行妥善保管,不得占用座位和堵塞通道。携带的易碎、易污物品,必须包扎完好,不得沾污车厢和乘客。携带物品损坏或丢失责任自负,造成他人物品损坏的应当赔偿。
(六)车辆到站,下车的乘客应当提前做好准备,携带好自己的行李物品,依次下车。车辆抵达终点站,乘客应当全部下车(环线除外)。
(七)不得污损、破坏车内设备及服务设施,不得妨碍车辆行驶、停靠,在车内不得从事编织针织品、撑伞、削水果等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八)赤脚、赤膊、醉酒不能自控者、威胁公众健康的传染病患者等禁止乘车,学龄前儿童、行动不便者、精神病患者须在监护人员的陪护下乘车。
(九)携带重量超过30公斤、体积超过0.15立方米、占地面积超过0.5平方米、长度超过2米物品的人员谢绝乘车。
第四条 乘客必须遵守下列票务管理规定:
(一)乘客应自备零钱,足额购票;车内不设找零,不得向其他乘客收取票款;投币要将钱币展开,不得投假币、残币、外币,要自觉做到前门上车、后门下车。
(二)身高1.2米及以下的儿童应当在成年人监护下免费乘车(乘坐无站立席客车乘客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2米及以下的儿童乘车,超过一名的按超过人数需购成人票,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超过的儿童须购票);残疾人、伤残军人凭证件或凭伤残军人IC卡可免费乘车。
(三)享受优惠乘车的人员不得将优惠乘车卡、有效证件转借他人使用或者替他人打卡乘车;优惠乘车卡、有效证件遗失或者未携带的,应当购买全票。对使用借用、伪造的优惠乘车卡乘车的,驾乘人员有权暂扣该证,并交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五条 乘客遇所乘车辆发生行车事故或车内乘客突发疾病、受伤、临产等紧急情况应当服从司乘人员的应急措施,不得阻挠。车内发生治安、刑事案件,乘客应当配合司乘人员,协助公安机关调查。
第六条 乘客对驾乘人员违反服务规范的行为可以投诉,但不得干扰车辆的安全运行。
第七条 乘客违反本规则扰乱公共秩序、危害交通安全、损坏车辆和车站设备,侮辱、殴打、伤害司乘人员和乘客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0一九年一月